法律案例简单分析大全及解析

游戏作者 / 姓名 / 2025-03-03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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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部分有效。因为织布厂授权员工小王去买的是棉纱,而不是人造棉纱,小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无效。又由于织布厂对小王提走的5砘人造棉纱没有拒收,所以对这5吨人造绵纱的合同构成追认。

2、法律上5吨棉纱和5吨人造棉纱的合同有效,其余部分无效。

高分求解,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要详细答案,谢谢~

一、基础法律关系如下:

甲乙之间:保管合同。

乙丙之间:1买卖相机的买卖合同。2转移相机的物权法律行为。3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的相机所有权的所有权变动。

丙丁之间:赠与相机的赠与合同关系。

甲丁之间:甲基于自己认为还存在的相机“所有权”,要求丁返还是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表现。

二、法律关系的效力:

甲乙之间保管合同,有效。(不需赘言。)

乙丙之间:1买卖合同,有效(债权行为有效)。2转移相机所有权的交付行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相机的法律结果是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3丙取得所有权的,是基于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使丙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

丙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原因就是丙已经基于善意取得拥有了相机的所有权)。

甲丁之间,甲没有权利向丁行使物上请求权权,因为甲已经因为丙的善意取得丧失了对相机的所有权。丁有理由不返还

三、回答你的问题:

1、乙对相机的占有对外有着占有的公示力,不知情的第三人(丙)根据乙的占有可以认定乙就是该相机的所有权人。丙

可以取得相机所有权的基础就是因为乙的对相机占有的这一状态的对外“公示”。丙的善意取得,就是占有的“公信力”的

表现。你可以参照任何民法教科书上关于“公示”与“公信力”的讲解。这里不多言了。

2、丁没有义务返还相机给甲,应为丁已经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理由见上面分析。

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以上回复基本正确。关键的几处有:“以为是刚买的” “以5000元的价格” “给了丙”这就构成了善意取得全部要件。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终结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就是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程序正义的法律,因此不论是中止还是终结或者是继续审理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不满足法定条件时,不应当终结诉讼。“在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不是法定的终结诉讼的理由。

二、第二种“继续审理”的意见也不全对。

首先,虽然“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无效婚姻的裁定,根据这条解释的精神,法院应当秉持“不告不理”的态度处理,法院没有权力“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更不能超越职权以“体现法律威严”。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是属于行政法上的问题,在这起民事案件中,法院也无职权做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第三、“当事人就财产、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利在此时选择是否撤诉或者要求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不能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强加干涉。

三、第三种“动员原告撤诉”的观点也不争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处分自己实体和程序的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人民法院“动员原告撤诉”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干涉,是对处分原则的践踏。

案例一: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 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案例三 : 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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