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生活作者 / 姓名 / 2025-07-1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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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

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1996年7月25日 〔1996〕行他字第14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黑行他字第1号“关于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不服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应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海关监管,其他机关对进口货物无管理职权。具体案件请你院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沪高经终字第58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二、你院请示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两年期限。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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