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啥

健康作者 / 姓名 / 2025-03-29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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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是拥有制宪权,是宪法的制定主体。也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一、 人民主权的含义

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ie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到。 二、 人民主权的特点:

1.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有绝对、永恒、至高无上的特性,并由一个人格话的主体(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中掌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人民”与“主权”结合后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五个层面的内涵,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可能为非;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制约;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受反对;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转让;人民拥有的主权不可分割。由于绝对主权获得了“公意”的支撑,因而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

2.认为由人民亲自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是人民主权原则最完善的实现方式。 既然主权被视为一项实体性权力,那么,仅仅宣布其归属于人民还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是更关键的方面便是这项权力应当如何行使,才能保证原则不至于形同虚设。在卢梭看来,主权本质上由全体人民的“公意”构成,不可能由单一的个体或群体代表,唯有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才不至流失或僭越,依此逻辑,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就必须由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并决定公共事务。 3(认为“人民立法——政府执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佳制度途径。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一方面将直接民主制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以罕见的现实主义态度论及“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为弥合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他设计出了介于纯粹直接民主制与英国式代议民主制之间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将行政权赋予政府行使;二是将政府定位为主权者意志的执行机构;三是主张政府行为须受到主权者的严密监控,主权者不仅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而且可以直接干预具体的政府行为。

4.具有一定的阶级性质。

人民这个概念,最初指的是居民,通常指的是某一领土上的居民的全体。卢梭提出人民主权概念时,他所指的人民实际上是公民,即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的集合。自阶级社会以来,各国内部都是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国家权力系统实际上掌握在人民中的统治阶级手里,执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实际主权者与人民的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中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就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在古代的城邦民主共和国,除了奴隶以外,整个城市公社的成员都是人民即公民,人民的范围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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