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定义是什么?

生活作者 / 姓名 / 2025-08-01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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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定义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定义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就是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个对某一决议投出否决票,该议案就不能被通过。而通过一个议案的条件是15个安理会成员国中,没有常任理事国否决,且赞成到达半数以上。

利:

1、给国际关系装了“保险丝”。战后美苏两大阵营严重对立,不能让冲突没有限度地进行下去,当任何一个大国认为其利益严重受损,投出否决票,即相当于保险丝烧断了,避免了更大的危害。然后可以找出故障,继续运行。

2、国际关系的基点在于实力,大国要有与其实力、地位相一致的权力,这是现实的需要。

3、否决权的存在为大国在解决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以协商、谈判进而取得一致是一种促进。因为大家都知道,不和别人商量,不兼顾别人的利益和需要,结果就只可能是遭到别人的否决。

弊,和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矛盾总是同时存在的:

1、为国际争端的解决设置了障碍。比如,在安理会的历史当中,有200多次否决仅仅只有一张否决票,也就是一个国家以自己的好恶,阻碍了决议的通过,阻碍了争端解决的进程。比如阿以冲突。

2、是国际政治秩序不平等的体现和保护伞。否决权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使其有了合法的外衣。而历史上大国多以强权和武力实现自己的主导地位,其行为不具备道义和法律上的合法性,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是臭豆腐,虽然吃起来是香的,但是本质上是臭的。而现在还不易进行谴责。

3、在世界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今天,否决权无疑是阻挡这种发展趋势的拦路虎!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的概况

双重否决权。双重否决权是否决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常任理事国不仅对实质性事项拥有否决权,同时对于一件事项为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也同样具有否决权,所以我们称之为“双重否决权”,是对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的一种延伸。《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否决权的有第23条,第27条以及第108-110条,这三则条文分别规定了安理会中拥有并行使否决权的主体以及安理会具体的表决程序,中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梁西曾将上面三则条文比作支撑整个联合国机制的三脚架。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是为了保障联合国创始国,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的权益而设立。《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朝鲜战争期间,苏联于安理会会议离席,以图妨碍安理会通过任何决议。虽然宪章上有明文规定,但苏联此举却被视为无约束力的缺席。此后,所有缺席和弃权票都不视为否决,故此常任理事国可以弃权而非否决来表达对议案的不满。冷战期间,美国和苏联为了各自的战略利益,频繁使用否决权否决对方集团提出的议案。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

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1944年的联合国成立会议上,通过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法国应当成为常任理事国。

当时法国已战败,被纳粹德国占领,但其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地位、殖民力量和参与盟军活动的自由法国使法国与其余四国享有同等地位,而且当时英国积极为法国争取联合国的常任理事资格,用以对抗苏联。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取代退出联合国的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国代表权,继承其所有权力。

1991年12月27日,俄罗斯在联合国取代苏联,继承其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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