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金不交有什么结果?

游戏作者 / 姓名 / 2025-08-0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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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交罚金的后果是,法院会强制执行。二.?会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

一.? 不交罚金的后果是,法院会强制执行。

二.?会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版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写,上行写制作机关名称,即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当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字型比正文大一号字。下行写文书名称,即刑事判决书。

2、文书编号

标题的右下方,写明其案号(文书编号)。案号由立案年度号、制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立案,并制作的第1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为“(2003)石法刑初字第15号”。案号的最末一字应当与正文各行看齐,并且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

(1)公诉案件,应当先列写公诉机关。即写明“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再列写公诉人。

(2)自诉案件,应当先列写自诉人。即写明“自诉人×××,……”。应当依次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应当依次列写。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在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等应当注明,外国人应当注明其国籍、英文译名和护照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羁押处所等。对于未成年被告,必须列写其出生年月日。前科主要是指被告人从前是否被科处刑罚以及是否受过劳动教养的情况等。应当具体写明于何时,因何罪,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被告人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当分为两个层次来列写。首先,写明“被告单位×××,……”。应当写明被告单位的名称、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其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其单位之后另起一行列写为被告人。如果该直接责任人员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自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当事人的称谓之后用括号注明其在反诉中的地位,即写为“自诉人(反诉被告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

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列写。

(4)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①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②辩护人是非律师的,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介的,或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具体如“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名称)任×××(职务),与被告人是×××关系。”

③辩护人是法院指定的,称谓应当是“指定辩护人”。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事项。

4、案由

案由应当写明罪名、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理经过等。

(1)公诉案件

①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③单位犯罪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应当表述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的案件

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表述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被告人×××于××××年××月××日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这部分内容通常是一个自然段,重点应当强调的是应当概括讲述,以避免重复。

2、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3、判决确认的事实,即经庭审查明的事实。通常以“经审理查明,”开头。

4、经举证、质证的认定事实的证据。

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首先应当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然后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和有关证据。这是刑事判决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了突出控辨的焦点,以便于法院在认定事实、列举证据和阐述判决理由时更有针对性,同时也是为了增加判决的透明度,保护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体现出控辩式审理方式的特点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客观性、全面性。

这部分内容应当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论证。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样式中特别强调,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如“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这种公式化的写法,缺乏对证据的分析,使判决书论证无力。因此,在文书写作过程中,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叙写犯罪事实,应当写明其事实要素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对于犯罪的时间,应当具体准确,通常应当写明年、月、日、时。犯罪的地点,应当确切。犯罪的动机,必须是查明的“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的目的,必须是查明的“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犯罪的手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犯罪的情节,应当写明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犯罪的结果,应当写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基本状态,应当反映出犯罪的危害后果是严重、非常严重还是极其严重。

(三)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阐述理由必须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为判决提供依据。

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认定的罪名。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以刑法分则中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以被侵害的直接客体(不是同类客体)为基础,认定被告人的罪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分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主犯、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说明。

2、对于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其理由,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3、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4、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具体完整,排列有序。通常应当先引用有关定罪量刑的条文,后引用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文;先引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等。引用的法律名称一律用全称。

(四)判决结果

1、写明判决结果,分为几种情况:

(1)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3)单位犯罪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4)单位犯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2、制作判决结果部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写明全称。例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既不能增加“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又不能简写为“判处死缓”。

(2)有期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及起止时间。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止时间表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追缴、退赔和交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应当写明名称、种类和数额。数量多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

(4)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

(5)一案多人的,应当按照罪责的主次,或者按照应判刑罚的重轻列写。

(五)尾部

1、交待上诉权。具体可以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待上诉权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审判员)署名。

3、作出判决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的院印。

4、书记员署名。在制作日期的下方,由书记员署名。

判决书正本制成后,由书记员将判决书正本与原本校对无异后,应当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来源:法发[1995]9号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95-05-02

失效日期:20060123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满14岁以前和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前后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三、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三)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四)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即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四、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五、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适用问题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时已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处罚;重新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一般不适用《决定》。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如果犯罪时仍不满18岁的,一般不适用《决定》。

因不满16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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