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工伤左足2.3.4跖骨中断骨折外固定停工留薪期有多久跖骨骨折,停工留薪期有多久,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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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百度知道2022-06-29
跖骨骨折,停工留薪期有多久,怎样规定的?芝士回答
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1、劳动者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
芝士回答
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金锄头文库
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医疗康复期头部浅表损伤 S00 0.5 月 0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 S01 0.5 月 0颅骨穹隆骨折 S02.0 1 月 24 月单纯颅底骨折 S02.1如伴 CSF 漏或...
金锄头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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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文书-爱企查
根据《湖南省停工留薪期目录》S22.4,肋骨多发性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1.5个月,根据以上停工留薪期目录规定及被告仅住院15天的实际情况,原告仅需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1.5个月工资,即为6464元。...
爱企查
停工留薪期多长与伤残鉴定最佳时期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工伤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应该有,劳动能力鉴定来进行确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是上单鉴定,他需要员工申请稳定,并且满足最低的医疗期。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1-2个月:头皮裂伤、...
华律网2018-11-06
2017年整理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doc
共45页
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面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 月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月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
原创力文档2017-01-17
软组织损伤工伤认定能歇多久_芝士回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芝士回答2022-09-12
停工留薪待遇-找法网
我2010年4月出的工伤导致右脚2.3跖骨骨折,做的内固定手术,今年4月做的内固定拆除二次手术,我正常上班1310+加班费+绩效奖金有4000左右,可停工留薪期只发1310合理吗?我出院回家休养医生说需...
找法网 小程序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法律知识|华律网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头部浅表损伤S001个月头部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3个月颅底骨折S02。16个月眼底骨折S02...
华律网 小程序2022-04-1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工厂上班,脚断成2.3个脚趾。我不能残疾。现在参加工伤保险。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一个月不能上班。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
找法网 小程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