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方法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这个计算是基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直接雇佣的职工和接受劳务派遣的员工。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首先,月平均值的确定是通过取每个月初和月末的职工人数之和除以2。例如,如果1月有职工A和B,2月有职工C和D,那么月平均值就是(职工A+B+职工C+职工D)÷2。
然后,全年月平均值是将全年每个月的平均值相加,再除以12。这样可以得到单位在一年中的平均在职职工数。
职工的定义相对广泛,不仅包括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的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或教育程度,只要他们主要依赖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
这一概念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涵盖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以及各种用工形式,如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和学徒工等,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
总结来说,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是基于全年各月的平均值,涵盖了所有与单位存在工资性劳动关系的员工,无论其具体身份和工作性质。
职工人数是个时点指标,具体算法是:每月的职工人数=(月底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2,年度职工人数=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即为年度平均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是在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澳港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数。
包括在农村乡 (镇) 一级政府及管理机构中工作的国家干部。不包括工资照发的离休干部,停薪留职人员,在乡办、村办和个体企业中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 (不论其是否以工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等,也不包括中外合营、外资经营、华侨或港澳工业者经营等单位中的外籍人员。?
职工人数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其主要指标有两个:一是时点人数,反映报告期末职工人数的总规模。二是平均人数,反映报告期职工人数的一般水平,可用报告期每天实有职工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当职工人数增减变动不大时,也可用期初人数加期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