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滞纳金最高限额规定如下:
1、如果是逾期未缴纳税费的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不能超过未缴纳的税费;
2、如果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能超过罚款的数额。
滞纳金的条件如下:
1、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负有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义务;
2、行政相对人逾期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3、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或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
4、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5、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有: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间内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等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滞纳金最高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即滞纳金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一般情形下,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对偷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